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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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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ZJBC22-2O18-0001

    甬文广新〔2018〕42号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推进国家文化消费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1日

    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推进国家文化消费城市建设,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产发〔2016〕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设立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根据宁波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分期分批面向城乡居民发放惠民电子消费券,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惠民电子消费券发放及使用细则另行制定。

    (二)支持举办大型文化消费节庆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资金投入、绩效情况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资金投入大、群众口碑好、拉动区域经济效果明显并形成消费品牌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三)支持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宁波城市魅力和地域特色、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惠民文化消费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投入、创新特色、运行绩效等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搭建信息发布、统计监测、电子消费券发放等文化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编印文化消费指南,开展工作培训、课题研究及相关评比评选活动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消费类项目和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展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列入宁波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合作单位优先支持。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专项引导资金,采取因素分配、项目管理、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工作需要选择和调整分配方式。

    第八条  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分配的方式。分配额度根据上年度常住人口数、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参与试点合作单位数量及文化产业考核分数确定。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当年度某区县(市)专项资金分配额=当年度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总额×[20%×该区县(市)上年度常住人口数/∑各区县(市)上年度常住人口总数+30%×该区县(市)上年度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各区县(市)上年度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总额+10%×该区县(市)上年度参与试点合作单位数量/∑各区县(市)上年度参与试点合作单位总数+40%×该区县(市)上年度文化产业考核分数/∑各区县(市)上年度文化产业考核总分]

    常住人口数、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以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参与试点合作单位数以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文化产业考核分数以上年度市对各区县(市)文化产业目标考评分数为准。

    第九条  市本级专项引导资金采取项目管理、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发放惠民电子消费券、举办文化消费节庆活动、惠民文化消费项目等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宣传推广、市场拓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年度重点推动的工作等,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直接支持。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工作计划,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和现场核查,并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局长办公会议等程序,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指导项目承办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18年4月-2021年3月)。

    解读:《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