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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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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7-22 18:29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ZJBC00-2015-0010

    甬政发〔201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甬党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双驱动四治理”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牢固树立科学旅游观,认真贯彻《旅游法》,深入实施旅游全域化、产业现代化、品牌国际化、服务品质化四大战略,强化改革驱动、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基本建成品牌形象鲜明、休闲产品丰富、产业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主客和谐共享的“中国一流休闲旅游目的地”,为把我市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至2017年,全市年接待游客总量达到8800万人次,其中过夜游客达到4000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400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16%,旅游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达到8%;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8%;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持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二、优化目的地产品体系

    (三)构建旅游发展格局。打破行政区域藩篱,谋求产业集聚发展,构建形成市县乡三级目的地体系,以更大的空间格局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奉化、余姚等优秀旅游城市和象山、鄞州、宁海、江北等旅游经济强县(区),切实加强与中心城区和周边县市的协同发展,调动各方资源合力推进,进一步激发县域旅游经济活力,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引导溪口、东钱湖、四明山等重点旅游乡镇,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通过高等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休闲旅游基地、慢生活体验区、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集聚区等平台建设,逐步打造成为我市休闲旅游的特色品牌和示范区域。至2017年,基本形成2个以上旅游总收入超过100亿元、接待过夜游客超过200万人次的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县(市)区,10个以上旅游总收入超过1亿元、接待过夜游客超过20万人次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

    (四)打造休闲度假产品。突出“海、山、城、湖、佛”五大主题,打造海洋、生态、都市、湖泊、佛教文化五大休闲度假产品。围绕我市建设港口经济圈战略,大力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极,以象山港、象山半岛、杭州湾、三门湾、梅山岛、韭山列岛、渔山列岛等区域为核心,密切联系舟山,重点发展海洋旅游业态。围绕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统筹兼顾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发展,以四明山、宁海西部、慈溪南部、鄞州东部等山地丘陵区域为核心,重点建设生态休闲旅游项目。围绕我市构筑现代都市战略,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引领作用,以三江六岸滨江休闲带、八大历史文化街区、两江北岸、东部新城、南部商务区、近郊环城游憩带等区域为核心,重点培育旅游消费热点。以东钱湖、九龙湖等旅游度假区为重点,加快发展湖泊休闲旅游。以雪窦山佛教名山、天童寺、阿育王寺为重点,加快发展佛教文化休闲旅游。

    (五)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围绕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战略,加快实现旅游产业与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联动发展,强化资源环境保护,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完善休闲旅游功能,引导相关产业集聚,逐步形成重点乡镇、特色村、乡村旅游点连线成片、一地一品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增收入、扩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至2017年,全市基本建成15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镇(产业集聚区)、30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民宿集聚区),新增5个以上国家、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5个以上乡村旅游A级景区。

    (六)明确项目建设方向。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对旅游的投入,重点支持浙商回归投资旅游产业,切实加强旅游产业发展后劲。着重引进一批品牌国际化、引领作用强、投资规模大、服务功能全、市场预期佳的特色主题型休闲度假项目,在土地供给、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景区产品升级、公共服务配套以及旅游新业态开发。加强在建项目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中华复兴文化园、鄞江风情古镇、雪窦山佛教名山、四明山旅游开发等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至2017年,全市旅游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超过500亿元,年度开工和竣工项目数达到50个,争取20个以上的旅游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

    (七)培育产业融合新业态。促进旅游与城市建设融合,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时充分融入旅游元素,构建突显地方文化特色的城市标志景观和主客共享的城市休闲空间。促进旅游与工业融合,推进品牌企业开发工业旅游项目,拓展工业观光和商务考察旅游线路,加快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和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和生产。促进旅游与商贸服务业融合,建设形成一批房车营地、休闲街区、品牌餐饮店、特色购物区和商务会议基地。促进旅游与社会事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一批历史文化、演艺娱乐、康体医疗、养生养老旅游项目,以及寓教于游的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研学旅行基地。至2017年,培育形成10个以上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10个以上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10个以上省级中医药养生养老示范基地、10个以上省星级旅游商品购物点、10个以上省星级餐馆、10个以上文化旅游精品项目、10个以上休闲旅游特色街区、10个以上房车(自驾车)露营基地,力争使全市各类新业态休闲旅游基地达到100个。

    三、提升目的地产业素质

    (八)推进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境内外百强饭店管理集团、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旅游集团20强在我市设立全资或控股公司。加大旅游企业并购重组力度,支持优势旅游企业向相关领域横向扩张或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整合经营,打造跨界融合的旅游集团和产业联盟。引导旅游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切实发挥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作用,鼓励旅游中介组织发展。全面对接市“四换三名三创”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旅游集团、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积极培育一批旅游规划、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型旅游企业,带动我市旅游企业总体实力全面提升。至2017年,力争培育形成5家以上年营收超过5亿元、30家以上年营收超过1亿元的旅游骨干企业。

    (九)推进旅游景区扩量提级。积极响应全省旅游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景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现有等级景区功能升级、产品创新和要素集聚,持续培育一批全国知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景区品牌。加强对乡村旅游点(农家乐)、露营基地、特色街区等新业态项目的功能配套和服务提升,为等级景区滚动发展打下基础。围绕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品质提升,积极开展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多语种标识标牌系统、智能化信息咨询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至2017年,争取成功创建1家以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2家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以上5A级景区,5家以上4A级景区,力争使全市3A级及以上景区数量突破50家。

    (十)推进住宿业结构优化。以目的地饭店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快发展都市商务型、湖泊休闲型、滨海度假型、山地休闲型和历史文化型酒店集群。鼓励建造多元化旅游住宿设施,引导现有饭店朝特色化、主题化方向发展,逐步改变目前商务豪华型酒店为主的饭店格局。有序推进高星级饭店评定步伐,逐步淘汰质量较差的低星级饭店,积极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酒店,扶持培育本土大型饭店集团,使全市星级饭店整体保持优良状态。至2017年,全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保持在100家左右,三花级以上酒店达到100家以上,省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达到5家以上,等级特色客栈(乡村民宿)达到50家以上。

    (十一)推进旅行社提质增效。引导大型旅行社集团化、规模化经营,鼓励中小型旅行社走专业化道路,逐步淘汰一批小散旅行社,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经营环境。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金牌导游、特聘导游和小语种导游,树立行业标杆,满足休闲旅游发展新需要。至2017年,力争全市有2家以上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20家以上旅行社进入全省百强,全市四星级以上旅行社达到30家,培育产生金牌导游30名、高级导游30名。

    四、强化目的地形象推广

    (十二)统一品牌形象。准确定位宁波城市旅游形象,策划产生特色鲜明的旅游口号、形象标识和广告片,加大在国内外主要城市主流媒体以及客流密集区的宣传力度。准确定位宁波城市整体品牌形象和旅游形象的关系,整合全市相关宣传资源,加强城市旅游形象的公益宣传,在市县两级主流媒体及重大经贸、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中使用统一的城市旅游形象品牌,加强城市形象推广。

    (十三)整合推广力量。实施政府主导、企业联手、媒体跟进“三位一体”的合力营销策略,构建全媒体时代的立体营销系统和多元化的旅游消费市场。建立全市旅游营销管理平台,实现客源市场分析、绩效评估、新闻管理、节事管理、会奖管理、网络营销等功能的共建共享,将市场营销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宁波旅游形象推广中心建设,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专业推广机构和网络,共同开展全市旅游推广营销。

    (十四)创新营销手段。加大国际旅游交流,积极参加各类境内外专业展会和推广活动,市县两级旅游主管部门出境参加旅游推广可参照对外经贸活动有关政策。大力开拓中远程市场,探索建立区域市场划分、专卖店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目的地整合营销,提升宁波旅游手机报和微信公众营销平台,借助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开展推广营销,加强与在线旅游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深度合作。强化宁波旅游节、宁波购物节、宁波国际马拉松比赛、宁波国际旅游展、中国(宁波)休闲博览会等重大旅游节庆、大型体育赛事和展会的综合效应,鼓励各地开展主题鲜明、宣传和市场成效明显的旅游节事活动。切实扩大小长假、黄金周等假日经济的内需拉动效应,推进惠民措施的常态化、便民化和精准化。

    五、完善目的地公共服务

    (十五)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加快推进宁波国际机场实行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开通和加密国内外重点客源城市航线航班。加快完善民航、铁路、公路换乘系统建设,鼓励引导和扶持现有客运场站功能拓展,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开辟精品旅游专线。推进城乡公交服务网络向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集聚区延伸,加快配套房车(自驾车)营地、公交首末站等相关服务设施。整合港口岸线资源,规范沿海沿江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开辟海上江上游览航线,推进三江游船项目,争取在北仑(梅山)等地建成邮轮停泊港,融入全省、全国邮轮旅游发展大局。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高层建筑、山区和海岛旅游区建设直升机旅游与应急救援基地、航空起降点。加快完善高速公路、国省道、市内主干道、机场及主要客运场站有关等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多语种交通标识系统。加快构建城市绿道系统,鼓励各重点旅游乡镇、旅游度假区、等级旅游景区建设自行车、徒步慢行系统。

    (十六)提升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推进智慧旅游城市试点工作,将“智慧旅游”融入全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全市共享的旅游云数据中心、旅游企业同业平台、行业管理平台和质量监管平台。推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智能化,加快建设全市景区电子售检票管理系统,不断升级自助自驾、智慧旅游一卡通和手机在线等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等级景区、星级(花级)饭店、乡村旅游集聚区免费无线网络和二维码信息服务的全覆盖。广泛开展智慧旅游试点工作,推进全行业智能化发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在人流汇聚处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自助式咨询端口,为游客提供集散、咨询、预订、票务等多功能综合服务。

    (十七)提升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应急工作体系,健全旅游救援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旅行社、饭店、景区和高风险项目经营者、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培训,强化意识,依法投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旅游景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和旅游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旅游设施安全管理,加强旅游景区防洪防台应急避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与专业医疗和救援机构的长期合作机制。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行业标准,在全行业实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旅游企业服务标准化进程,促进行业服务的规范化,提升服务品质。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严格控制价格上涨,落实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门票减免政策。完善旅游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推进旅游业增加值、非星级住宿设施、乡村旅游纳入常态统计范畴。

    六、加强目的地建设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定期研究全市旅游发展重大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旅游委员会,5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重点旅游乡镇应健全相应管理机构。强化旅游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引导性,探索差异化考核机制,激发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积极性。

    (十九)加强法制保障。深入贯彻《旅游法》,加快落实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治旅水平。建立旅游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由市相关部门、县(市)区、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镇(村)、国内热点城市组成的旅游投诉“五级”处置网络,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强化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加强对游客文明出行的引导,推动景区开展文明创建和文明宣传。积极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将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议事日程,并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十)加强资金扶持。成立市旅游发展基金和旅游投资公司,通过财政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通过资金、资本、资源整合支持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发展。保障公共财政在旅游宣传推广、规划编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旅游和新业态项目引导、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必要投入。市相关部门在安排服务业、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会展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海岛整治修复、智慧城市建设、商贸发展、电子商务等各类扶持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休闲旅游发展需要。加强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支持旅游企业以资产、权益抵押和经营权、股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中小旅游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实现“抱团”融资。

    (二十一)加强土地供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供给。鼓励四明山、象山港—三门湾区域,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旅游产业用地”类别,将涵养风景、适宜进行旅游开发的土地尽量划定为旅游产业用地,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予以提供。对适宜发展休闲旅游的滨海地区及海岛要适当预留滨海旅游功能区,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有关规划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发海岛休闲旅游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允许经批准后利用工业厂房、仓库、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休闲旅游项目,并缴纳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收益金。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腾退宅基地、闲置建筑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土地合作、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对旅游景区范围内亭台楼阁等小型旅游设施用地,简化审批流程。

    (二十二)加强人才支撑。大力引进旅游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对入选“3315计划”的人才和团队给予资助和扶持。积极对接国家“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将旅游领域人才纳入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一批旅游行业领军人才。加强导游讲解、景区规划、市场营销、酒店管理和旅游新业态发展等紧缺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旅游部门与院校师资、企业互相挂职锻炼。落实旅游职业经理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导游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导游等级与职工技术等级挂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支持在甬高校及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专业建设和理论研究,发挥宁波旅游学院、旅游培训中心的作用,鼓励开展校企联办、订单培养、人才互聘、实习实训、就业奖励等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合作。落实旅游从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大学生、企业家回乡创业投身乡村旅游发展,鼓励专家学者、艺术和科技工作者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

    本意见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政策解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