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通知
  • 关于限期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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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7-09 16:45
  • 来源:市场管理处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1条和《旅行社条例》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截至2026年7月9日,部分旅行社逾期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请在2026年7月19日前,依法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单(上面要标注“专用存款不得质押”)或银行保函邮寄至鄞州区宁东路835号B幢673室,或直接将上述材料扫描后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质保金专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日内未提异议,即视为送达。逾期拒不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将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陈老师,电话:89181307

    附件:未按时交纳旅游服务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单.wps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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