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广播电视工程行业特点与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0月23日至10月31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电话:0574-89384679
联系地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人事处(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报业大厦B座620室)
附件
宁波市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广播电视工程行业特点与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广播电视行业内从事制作播出、传输发射、信息网络、监测监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是指从事广播电视、广电新媒体节目的制作、播出和传输等技术工作。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是指从事电视、调频广播、中波广播无线电发射,有线电视、卫星与微波传输等技术工作。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是指从事融媒体平台、全台网、信息安全、互动电视、宽带接入等技术工作。
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是指从事对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监测监管技术工作。
第三条 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4.具有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满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4.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后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且符合本条件其他相关规定的,可转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聘任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累计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达到相应高级职务申报要求,方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累计相加。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有关规定,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中级职称(适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评审,对助理级职称和学历不做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省(部)级或者省(部)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三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二)获得市(厅)级或市(厅)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二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能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市“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大师”和“拔尖技能大师”的人员 ,获得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工程师对象近4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年的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者在满足第二章申报条件基础上,须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能力和专业业绩成果等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条件
1.系统掌握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能灵活运用于工作实践。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
3.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二)专业工作能力
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承担较复杂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问题。
2.具备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报告或技术报告。
3.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及以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实施或运行维护工作。
5.圆满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专业成果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10年及以上)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或参与制定1项设备大修或更新改造技术方案。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或发射机项目,或1个有线电视传输播出(监测)系统,或1个网络视听节目传输播出(监测)系统的前端及网络系统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行。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广播电视(含新媒体)节目制作播出系统的视音频工艺设计或视音频工艺方案改造工作,成绩突出,效果良好。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应用项目,项目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通过,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5.在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局、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1次,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能手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6.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本单位、本地区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
7.主持或参与的工作获得1项以上市(厅)级或市(厅)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奖项、技术奖奖项。
8.主持或参与的工作获得2项以上县(处)级或县(处)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奖项、技术奖奖项。
9.主持本专业技术项目的设计或改造,作为发明人参与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相关,且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广播电视工程、信息与通信 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微波技术与天线、 电气及自动化控制、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理工类专业。
(二)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以及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工作。
(三)科技成果类奖是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及其它相当级别的奖励,且必须与广播电视工程紧密相关。
(四)“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 3 位或项目中各子项目的负责人,且承担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或承担关键性、重要性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
(六)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工作任务)中发挥主要作用、不可或缺的工程技术人员。
(七)主要成员:指在项目中排名前三位,或担任项目中各子项目的负责人,并在项目中承担其重要技术工作(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相关文件确认)。
(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在获奖项目中排名前五位的完成人员(以官方发布的奖励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若奖项无个人奖证书,须提供获奖项目集体奖励证书、获奖成果报告中体现个人排名的责任表,或由颁奖主管部门出具的获奖排名的证明。
(九)“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 CN 或 ISSN 刊号并公开发 行的专业学术刊物。
(十)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一)“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本申报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