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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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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8-25 16:05
  • 来源:内部审计处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联合拟定了《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内部审计处(财务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6楼,联系人:张旭峰,电话:89181324,邮箱:cnbzxf@163.com。

    附件: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宁波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宁波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宁波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文广旅游产业实力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和现代化滨海旅游名城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的分配、使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园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文广旅游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入文广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我市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村村委会;城乡居民;由市文广旅游局同意设立的旅游专业代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5.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文旅产业促共富:包括文旅资源利用创新、乡村旅游提质升级、红色旅游示范创建等;

    2.文旅产业提质增效:包括文旅领军企业培育、文旅产业品质提升、高能级旅游品牌创建、优质文旅产品开发、5A标准特色景区建设等;

    3.城市品牌锻造营销:包括城市文旅品牌营销推广、文旅产业重大节庆活动、文旅招商和投资促进等;

    4.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包括赛马机制激励、文旅消费、文旅金融服务、文旅新业态培育等;

    5.文旅产业公共服务优化:包括数字化改革、文旅发展规划编制、产业经济运行监测、文旅产业对口协作、文旅市场管理、文旅产业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和转移支付两部分。

    第十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一般使用项目法分配,由市文广旅游局按照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文广旅游局本级。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一般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包括项目补助、对政府激励等。

    (一)重点项目补助标准

    1.文旅产业促共富:

    (1)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宁波市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区创建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2)红色旅游基地建设补助。符合相关标准和办法,经省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

    (3)民宿建设补助。对新评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30万元。

    2.文旅产业提质增效补助:

    (1)高能级旅游品牌创建补助。对新创建成功的世界级、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

    (2)旅游饭店和品质旅行社建设补助。新评定五星级饭店,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8万元。五星级旅行社,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8万元。

    限上旅游饭店成长补助。年收入一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补助不高于20万元;年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补助不高于15万元。

    (3)海上(水上)游船项目补助。对海上观光游船(在我市范围内旅游码头进出且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三江游船项目,按照航行日志和船舶运行记录表,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实际航次,按每(班)每航次1000元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旅游码头、新购观光游船按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决算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文化市场品质建设补助。五星级网吧,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3.文旅深度融合发展:

    (1)赛马机制激励。对位列全省文旅赛马机制年度综合排名前10(含第10名,下同)的区(县、市)奖励不高于300万元,前20的奖励不高于150万元,前30的奖励不高于100万元,前40的奖励不高于50万元,统筹用于各地文旅融合发展支出。获得市政府文旅督查激励的区(县、市)每家奖励不高于150万,与赛马机制激励就高享受。

    (2)文旅消费补助。文旅消费集聚区(含夜间)建设补助。经文旅主管部门公告认定,国家级、省级文旅消费集聚区(含夜间),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获评为省级文旅示范IP的项目,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

    (3)文旅金融合作示范基地补助。符合国家文化和金融示范区建设要求,达到文旅金融合作示范基地相关条件并经市文广旅游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企业全域旅游综合保险补贴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全域旅游综合保险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文广旅发〔2021〕117号文件)执行。

    (4)文旅消费品牌创建政策。鼓励参与“百县千碗·甬菜百碗”工作创建。对创建完成“百县千碗”省级美食体验店(含境外)、舰旗店、美食街区(园区)、美食小镇分别予以每家不高于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对首次进入“浙派好礼”“浙里市集”名单的项目运营主体,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经市文广旅游局认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为省级旅游演艺集聚区和省级旅游演艺精品项目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5)产业融合基地建设补助。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万元。

    4.文旅产业公共服务优化:

    (1)文明旅游示范建设补助。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30万元。

    (2)优秀旅游人才培养补助。国家级金牌导游,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万元;金钥匙会员,每家、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3)乡村文旅运营团队补助。依据乡村文旅运营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专家综合评估,五星级运营团队每家给予不高于20万元补助;四星级运营团队,每家给予不高于15万元补助;三星级运营团队,每家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

    5.宁波5A标准特色景区建设补助政策、城市文旅品牌目的地营销专项政策另行制定。

    (二)重点项目申报办法

    1.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2)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文广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资金情况下发申报通知,除评选类项目按最新认定文件直接补助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文广旅游局,市文广旅游局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3.市财政局联合市文广旅游局安排下达经审定通过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各区(县、市)。

    1.基本因素(权重10%)。包括区域文化和旅游企业数、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投入情况。以上数据均以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及行业统计数据为准。

    2.业务因素(权重60%)。包括旅游总接待人次、总收入、住宿业营业额、文旅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文旅市场主体增速等。业务因素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调整。

    3.绩效因素(权重30%)。按照上一年度局文化广电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以及文旅行业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情况确定。

    某区县(市)一般项目资金额度=总额度*(基本因素得分+业务因素得分+绩效因素得分)/总分

    第十四条 赛马机制激励和因素分配法资金,由各区(县、市)统筹使用于文旅产业促共富项目、乡村旅游、民宿经济、节事活动补助;市场主体招引;“微改造、精提升”项目补助;省、市级荣誉奖励;文旅新业态培育;培育地接业务补助;旅游厕所、咨询服务、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旅统计监测分析补助及省、市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十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广电旅游工作中心任务,文化广电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可以对各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增量类奖励项目,由于受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影响,考核指标视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专项资金重点补助项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资金情况调整(具体以年度申报文件为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市文广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于违反财经纪律,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单位)发展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户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旅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积极督促指导资金扶持企业(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市文广旅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广旅游局取消委托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委托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文广旅发〔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