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促进宁波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提高我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的分配、使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此管理办法试行期为1年。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纳入文旅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我市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村村委会;城乡居民;由市文广旅游局同意设立的旅游专业代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5.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消费经费使用范围:
1.城市文旅消费指数体系建设,及时采集、发布统计数据;建立主要文旅产品的价格状况、销售状况等公告制度等。
2.搭建文旅消费服务平台,扶持文旅消费综合体,文旅消费市场宣传引导等。
3.推动文旅特色商品设计、开发,拓展数字文化内容消费,增加文旅衍生品消费等。
4.发放文旅惠民消费补贴,举办主题突出、品牌效应明显的文旅促消费活动等。
第九条 文化与金融合作经费使用范围:
1.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评价体系。建立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各区县(市)依托文旅产业园区或乡村振兴等项目,与金融机构合作建设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点。
2.文化金融产品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研发服务中小微文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施上市助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培育文旅消费信贷市场,推动文旅消费金融模式创新。
3.文化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文旅专营事业部、支行、支公司等专营机构;做好功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等文旅金融业态的引进培育。
4.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创建。支持文旅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突出平台建设中的数字化、场景化、精准化特征;支持国家、省文旅投融资平台在宁波的落地应用;培育版权、艺术品交易等特色服务机构,推动版权登记、艺术品质押等文化投融资业务发展。
5.文旅金融合作的专题研究和宣传推广。支持围绕文化与金融合作发展开展实地调研与课题研究;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文旅金融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条 旅游发展经费使用范围:
1.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数字文旅建设及维护、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运行、信息化设备购置、智慧旅游、咨询体系、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
2.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旅游景区度假区街区建设、行业品质建设、旅游企业成长、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和滨海旅游促进发展等。
3.城市旅游营销推广。组织旅游节庆活动、城市旅游形象推广、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国(境)内外市场参展促销、会奖旅游市场推广、媒体营销、宣传品制作、旅游专卖店和直通车补助、上海办事处运作推广等。
4.文旅行业管理经费。行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标准化建设,行业统计分析,行业综合管理、行业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对口扶贫等方面。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补助范围:
1.国家、省、市文旅融合试验区、示范基地、创新项目补助。
2.国家、省、市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补助。
3.国家、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补助。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和转移支付两部分,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方式支持。
第十三条 市本级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我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本级。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市级相关部门资金审核等情况核定。
(一)重点项目补助标准
1.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
(1)旅游促进共同富裕(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补助。旅游促进共同富裕(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示范区通过评定验收(复核),根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游客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智慧旅游等,达到相关建设规范并投入使用)实际投入情况,按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示范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乡村文旅运营团队补助。依据省、市乡村文旅运营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专家综合评估,排名在全市前三的,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七至十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
民宿客栈建设补助。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和主题文化(非遗)民宿,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五叶级、四叶级客栈,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
(2)文旅数字化改革创新项目建设补助。依据省、市文旅数字化改革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专家综合评估,排名在全市前三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七到十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智慧景区建设按A档、B档和C档标准,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3)旅游服务中心(点)建设补助。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服务中心(点),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2.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补助方式和标准
(1)旅游景区度假区街区建设补助。“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旅游饭店和品质旅行社建设补助。五星级、四星级饭店,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15万元。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3)旅行社成长补助。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凭年度审计报告和品质批复等证明材料,年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五星级旅行社,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四星级旅行社,每家给予补助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三星级,每家给予补助5万元。
(4)红色旅游基地和示范区建设补助。符合相关标准和办法,经省、市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经市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海上(水上)游船项目补助。对海上观光游船(在我市范围内旅游码头进出且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三江游船项目,按照航行日志和船舶运行记录表,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实际航次,按每(班)每航次1000元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旅游码头、新购观光游船按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决算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
(1)鼓励旅游经销商开展地接业务并扩大对本地旅游产品的采购。对年营收总额达3000万元的旅行社、OTA等各类旅游经销商购买本市客房、景区门票和餐饮的,其当年采购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对采购额超过上年度部分(上年度采购总额基数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3%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开发境外旅游客源地市场。组织入境游客来甬,按年度引进过夜游客数量超过上年度部分(上年度基数不得低于前三年最高人次,首年的按照港澳台2000人次,外国500人次为基数),对引进港澳台游客给予50元/人次补助;引进外国游客给予100元/人次的补助。组织赴中东欧国家旅游视同外国人入境补助(基数为200人)。对旅行社引进144小时过境游客,且在宁波机场口岸入境,年度引进游客50人次以上的,予以500元/人次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旅行社积极参与对口协作。年度组织游客前往我市对口地区,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予以50元/人次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鼓励开展专列、直通车旅游业务。经申报立项对组织专列(300人以上)来甬,过夜并游览收费景区的,给予每次4万元补助。开通至宁波的跨区域旅游直通车专线(节假日及周末除外),每条专线年度执行100班以上,年输送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三日游线路补助20万元,二日游线路(酒店+景点每人次消费额达200元以上)补助15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5)鼓励旅行社加大对夜间消费产品的营销。旅行社年内组织游客观看旅游演艺项目、参加都市夜游等线路产品,且在宁波过夜的,年组团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40元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建立中远程客源拓展专业代理体系。在中远程目标客源地市场设置国内旅游专卖店、入境旅游专卖店、会奖旅游专卖店和网络旅游专卖店营销代理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和分级管理,对年度达到3A级、4A级、5A级专卖店绩效指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
(7)鼓励开拓会奖旅游市场。对年会议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酒店,对其会议营业额超过上年度部分(上年度会议营业额基数不低于600万元)的给予3%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会议不纳入统计范围。
4.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补助方式和标准
(1)产业融合基地建设补助。符合相关标准和办法,经省、市文旅主管部门或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省五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省3A级采摘体验基地、市休闲旅游基地等,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文明旅游示范建设补助。符合《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经国家、省文旅主管部门或评定委员会公告确定(批准)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3)文旅品牌活动补助。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和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大型品牌文旅活动,由区县(市)文化旅游部门具体承办的,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0万元补助。
5.文化与金融合作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
依据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相关要求并经专家综合评估,成效排名在全市前三,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
6.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
(1)文旅消费集聚区(含夜间)建设补助。经文旅主管部门公告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区(含夜间),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2)根据《宁波文化和旅游消费指数》进行综合评估,成效排名在全市前三,每家给予4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七至十的,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
(二)重点项目申报办法
1.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2)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文广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资金情况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文广旅游局,市文广旅游局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3.市财政局联合市文广旅游局安排下达经审定通过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三部分。由市文广旅游局在每年1月30日前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各区县(市)。
(一)基本因素占比10%。包括区域文化和旅游企业数、旅游总人次、总收入、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投入情况。以上数据均以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及行业统计数据为准。
(二)业务因素占比60%。包括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项目、“百城千镇万村”景区化建设、“四十百千”工程推进、“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甬菜百碗”工作创建、旅游节事举办和推广、旅游企业落实惠民政策落实、文旅融合发展推进、旅游厕所、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文旅促消费工作成效等因素。业务因素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调整。
(三)绩效因素占比30%。按照上一年度文化和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旅游专班工作考核情况,以及文旅行业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市级行业标准实施综合评估情况。
某区县(市)一般项目资金额度=总额度*(基本因素得分+业务因素得分+绩效因素得分)/总分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增量类奖励项目,由于受到疫情、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影响,考核指标视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补助项目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调整。在同一年度内项目之间不实行重复补助,对同一建设周期的政策补助项目,与其他专项资金也按照“不重复”原则实行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市文广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单位)发展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文旅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户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旅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文旅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积极督促指导资金扶持企业(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市文广旅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广旅游局取消委托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委托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旅字〔2018〕78号)、《宁波市国家文化消费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新〔2018〕42号)、《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甬旅字〔2018〕22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甬文广旅发〔2022〕4号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