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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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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5 17:32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ZJSP66-2021-0004

    浙文旅人〔2021〕16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5日

    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美术专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下同)相关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根据美术专业工作的不同类别,具体分为美术实践类专业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包括美术管理规划、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美术展览陈列设计与实施、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美术推广等专业工作)。

    第三条  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等级分别为:

    美术实践类专业:二级美术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级美术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美术馆管理类专业: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美术行业提升和事业建设。

    第六条  申报美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5年;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2年(自由职业者以实际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

    (二)取得标志性业绩2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省级地方标准1个以上。

    3.作为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2次以上。

    4.获得“浙江美术奖”最高奖1次以上;或“浙江书法奖”最高奖2次以上;或全省性美展(综合性美展或其他画种的单项展)最高级别4次以上。

    5.正式出版专业学术著作(字数在8万字以上,并且以文字撰写为主的专业学术成果)1部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6.获得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美术专业工作,需转评美术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美术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2年以上),方可申报美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按本条件所附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七条  申报美术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5年(自由职业者以实际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

    (二)取得标志性业绩2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行业标准1个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2个以上。

    3.作为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4次以上, 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省(部)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4次以上。

    4.获得“中国美术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最高奖1次以上;或全国性美展(综合性美展或其他画种的单项展)最高级别4次以上;或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展最高级别4次以上。

    5.正式出版专业学术著作(字数在12万字以上,并以文字撰写为主的专业学术成果)1部以上,且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篇以上被《新华文摘》摘要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6.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美术专业工作,需转评美术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美术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方可申报美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除自由职业者外,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艺术学、美术学、博物馆学、美术馆学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1.二级美术师

    (1)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参加过有较大影响力的全省性以上展览或美术创作工程。

    (2)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在继承、发展美术创新创作等方面成绩较为显著。

    2.副研究馆员

    (1)从事美术管理规划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规划项目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规划项目2个以上。

    (2)从事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策划和实施5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3)从事美术展览陈列设计和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陈列设计和实施5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4)从事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藏品展览的策划和实施5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5)从事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完成藏品档案2000件以上,并为5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熟练掌握美术藏品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须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课题)2个以上;或编制美术藏品保护规划、方案2项以上,并熟练掌握某一种类美术藏品的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美术藏品修复工作。

    (6)从事美术推广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较好的文字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独立策划实施美术推广项目6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7)其他美术相关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六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专业学术成果

    1.二级美术师

    申报二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或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获得奖项1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三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省级以上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

    ②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或联展1次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④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

    2.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专项奖项1次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艺术基金资助项目1次以上。

    (3)作为成员(排名前六)起草省级地方标准1个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5)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艺术学、美术学、博物馆学、美术馆学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2.熟悉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能力,是地市或全省范围内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1.一级美术师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独特的艺术风格,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参加过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展览或美术创作工程。

    (2)创作能力突出,在继承、发展美术创新创作等方面成绩显著。

    2.研究馆员

    (1)从事美术管理规划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规划项目2个以上。

    (2)从事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策划和实施8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

    (3)从事美术展览陈列设计和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陈列设计和实施8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

    (4)从事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藏品展览的策划和实施8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

    (5)从事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完成藏品档案5000件以上,并为8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精通美术藏品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须主持科研项目(课题)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课题)3个以上;或编制美术藏品保护规划、方案3项以上,并精通某一种类美术藏品的修复技术,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技术方案,指导或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重要美术藏品修复工作。

    (6)从事美术推广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较高的文字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独立策划实施美术推广项目10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7)其他美术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六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专业学术成果

    1.一级美术师

    申报一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国性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5次以上,其中获得奖项2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国家级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

    ②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1次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④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

    2.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1次以上;或作为主持获得市(厅)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1次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1项以上。

    (3)作为成员(排名前六)起草行业标准1个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2个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5)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填写《量化评价赋分表》,专业审议组通过材料审核、业绩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委会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量化赋分标准和规定分值将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科研项目奖项:指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等。

    (二)专项奖项:指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的展览、典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奖项以及各级专题调研或研究课题所得奖项等。

    (三)业务项目:指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及省、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评选或委托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相关业务项目。

    (四)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指由文化和旅游部及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或领导的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如“国家艺术基金”“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等。

    (五)国家重点美术馆: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评定并授牌“国家重点美术馆”的公益性美术馆。

    (六)全国性展览:指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省性美术展览:指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联、浙江省美协、浙江省书协等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省性展览,如“浙江省美术作品展览”“‘沙孟海奖’全浙书法大展”等。

    (七)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指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实施的全国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如“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中华文明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省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指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如“浙江省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

    (八)评价条件中的“主持”为总负责人,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十)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和业务工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独著、独立创作、第一作者和第一完成人。

    (十一)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美术创作工程等,均指项目已结项。

    (十二)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含委托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

    (十三)专业论文包括美术专业相关的调查报告。

    (十四)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十五)市(厅)级:指设区市和正厅级单位。

    (十六)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6号)关于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条件失效。

    附件1:浙江省美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美术实践类).docx

    附件2:浙江省美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美术馆管理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