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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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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5 14:47
  • 来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2017年11月30日在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杨晓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书面印发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征求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常委会刘力伟副主任带队到衢州、龙游进行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到嘉兴、嘉善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乡镇(街道)、文化单位、村(社区)等方面的意见。11月13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教科文卫委员会派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对其职责和义务予以明确。为此,增加相应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承担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

    1.草案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公共文化服务预算支出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根据中央有关规定,重点支出事项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相挂钩。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2.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文化服务薄弱地区的资金扶持应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不宜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外再单独设立扶持资金。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3.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一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已对住房开发投资主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作了规定,再规定从其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够公平合理,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和执行。为此,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三、关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

    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文化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主管等部门应当建设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应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有的地方提出,公益性文化单位承担着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任务,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法律对公益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仅作了原则规定,条例应予以细化,以增强操作性。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群众文化需求和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实际,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相应激励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五、关于推进全民阅读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全民阅读,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活动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鼓励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对于推进全民阅读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民阅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明确公共图书馆组织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等义务。为此,建议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六、其他

    1.根据有的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园区等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备必要设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

    2.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专职文化员的招录、调整、借用应当征得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有的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将其中的“同意”修改为“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3.为保障学生享受相应公共文化服务,建议增加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

    4.草案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为增强操作性,建议授权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要求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其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为此,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以及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图解:关于《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