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 阅读:
  • 时间:2020-09-27 18:15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6月17日

    甬文广旅〔2020〕34号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管理,推进抢救性考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抢救性考古项目是指:在我市管辖区域内,由我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的为配合因基本工程建设、人为盗掘破坏等原因而实施的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项目。合作单位是指:经本办法评定入围,按合作协议参与我市抢救性考古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申报公告、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布等职责。

    市考古机构负责合作单位的资格初审、具体考古项目的合作开展、年度考评及日常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合作单位资质条件】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编办部门批复的考古勘探职能证明,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勘探能力与实绩证明,或者高等院校出具的考古专业(学科)设置证明;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

    (二)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考古事故。

    (三)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或者文博馆员及以上职称;或者获得本科及以上考古专业学历。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

    (四)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五条【遴选程序】合作单位的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公告;

    (二)意向单位申请;

    (三)初审;

    (四)专家组评审;

    (五)公示;

    (六)公布。

    第六条【专家组评审】建立合作单位专家组评审制度。专家组由7-9名文物行政部门代表、考古机构代表、国内考古(文博)单位的专家组成。外请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

    意向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作为外请专家参加评审。

    第七条【合作单位权利】合作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作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我市区域内合作开展配合工程建设抢救性考古项目;

    (二)有权按照项目协议获取相应项目经费;

    (三)有权自愿退出。

    第八条【合作单位义务】合作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考古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要求等,科学规范实施考古工作,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野外作业、资料整理与报告编写等工作;

    (二)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方法,配合做好考评工作;  

    (三)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廉政承诺。

    第九条【合作期限】合作单位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合作期限一年。

    第十条 【项目数额】合作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开展配合工程建设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和勘探项目。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市考古机构应当加强合作项目的质量管控,组织开展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合作单位继续开展本轮合作、成为下一轮合作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合作期内,合作单位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合作的,下一轮不得成为合作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清退的,三年内不得成为合作单位;出现廉政问题或者重大安全、违纪违法事件的,立即停止合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今后不得成为合作单位。

    图解: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