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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废止《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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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4 14:16
  • 来源:产业发展处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甬文广旅〔2020〕50号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台(中心),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商务局,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中心,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东钱湖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与湖区管理局,宁波溪口雪窦山名山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天一阁·月湖景区管委会综合办,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规定要求,经商宁波市财政局同意,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文广新〔2016〕127号),废止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8月14日


    被废止的原文件: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22-2016-0001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原《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教〔2012〕67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8月5日

        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具体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税,从事原创漫画、动画或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运营服务,提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施。

      第七条  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一)支持动漫游戏原创作品的出版、播映和推广。

      1.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度出版发行量1万套以上的原创漫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根据作品内容质量和销售情况等,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该类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6:00—21:30)播出,总时长在200-500分钟的原创动画系列片,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总时长在501至1000分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总时长在1001分钟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对在中央电视台非黄金时段(07:00-16:00)及全国卡通上星频道、全国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段(16:00—21:30)播出的原创动画系列片,按上款时长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60%的补助。

      对在全国知名新媒体渠道播出的原创动画系列片,根据作品内容质量和点击量等,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该类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原创动画系列片播出补助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规模的40%。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全国卫视频道发行放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4.对正式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根据产品内容质量与销售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该类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动漫游戏原创精品。

      1.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画电影和动画片,在国际性电影节、电视节和动画类专业电影节、电视节中获综合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单项奖减半;在国家级电影节、电视节和动画类专业电影节、电视节中获综合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单项奖减半;在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专业动画影视类奖项评比中获综合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单项奖减半。

      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发展。

      1.对年度境外动漫游戏版权销售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度动漫游戏出口销售、服务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对年度动漫游戏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30%以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动漫游戏产业平台建设。

      1.对市级电视台开设专栏播出的宁波本地企业原创动画片,在媒体传播、公益广告等活动中优先使用宁波动漫形象,根据播出时长、收视率、社会效益等情况,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对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研究、项目评审、市场拓展、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服务成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申请获得本办法补助的,原则上不超过两项,除本章第(二)项外;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年度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工作计划,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文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作,与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到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属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申报。

      (三)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拨付管理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后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报告。

      (三)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递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涉事单位将被取消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教〔2012〕67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废止原文件图解:《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