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市)局
  • 机构名称: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  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南雷大厦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行业的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和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项目建设,指导行业相关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五)负责审核、审批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项目,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活动的资质管理。

      (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研究、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编。加强专业剧团建设,扶植、挖掘体现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种。综合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及赛事。

      (七)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旅游和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宏观管理和指导学校体育和青少年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八)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余姚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选择、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并协调全市文物的研究、发掘、保护、抢救、管理等业务工作。

          (九)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各类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及旅游新业态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旅游区域、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负责开展行业相关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十)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有关协会、学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旅游国内外市场开发和形象推广。统一组织、协调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点)、大型旅游活动的促销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各级旅游客源市场。负责全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社会资源访问点、乡村旅游等特色旅游发展。负责全市旅游接待定点(推荐)单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市旅游商品(纪念品)的开发、推广。

          (十二)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对全市闭路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营业性电视制作等社会广播电视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全市性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体育、出版、电影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并负责做好全市“扫黄打非”相关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行业安全重大事故。

          (十四)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弘扬、振兴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交流,加强区域间的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合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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