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及格式文本,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3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邮编:315000,电话:87187711,传真:87187510)。
附件:《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及格式文本(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优化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文件确定,实行清单管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法定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实施的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和受省级文化、广电、旅游、文物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权力事项,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受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选定
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告知承诺书的制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线上递交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后续监管及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尚不具备经营审批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未达到经营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达到审批条件进行现场核验,发现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审批人承担。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盖章或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书、承诺书共计6页。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审批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告知承诺许可告知书
根据《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三)《旅行社条例》;
(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五)《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
二、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
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一)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三)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并递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即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经营中遵守旅行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主动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三)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四)被许可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内容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验,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七)被许可人若需变更、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七、诚信管理
对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
告知人(盖章):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年 月 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告知承诺许可承诺书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本单位就申请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现承诺如下:
1.本单位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承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3.本单位承诺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不开展经营活动。
4.本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旅行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以上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告知承诺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
:
本行政审批机关于 年 月 日在 (地址) 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所承诺的许可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现场核验,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未达到许可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第三条第三款、《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1.………………………………
2.………………………………
3 ………………………………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
告知承诺许可撤销决定书
甬文广旅许撤销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的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 )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项问题: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 准予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决定 。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区商事登记区 号窗口 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