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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阅读:
  • 时间:2018-09-03 10:10
  • 来源:浙江省文化厅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ZJSP22-2018-0003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浙文法〔2012〕15号)和《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南》(浙文法〔2013〕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

    2018年6月8日

    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一)行政性;

    (二)外部性;

    (三)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性;

    (四)普遍约束力;

    (五)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相冲突、不一致的;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三)具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六)其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由浙江省文化厅作为制定发文主体,处室等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负责起草。

    第六条 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第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处室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载明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具体施行日期。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业务处室须将文件提交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厅法制机构对提交文件的涉法内容、制定程序、施行日期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处室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省文化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省文化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不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省文化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待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获取统一编号后再印发。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处室将相关备案材料提交厅法制机构,由厅法制机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备案材料包括: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第十八条 文件涉法内容说明应当包括: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

    (二)有关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法定事由;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第十九条 制定程序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二)省文化厅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三)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应当说明紧急情况事由及省文化厅主要负责人批准等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通过获取统一编号后,正式印发,并应当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浙文法〔2012〕15号 )和《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南》(浙文法〔2013〕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除外)→提交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交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的除外)→启动省文化厅OA公文发文流程→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厅领导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向将备案材料提交厅法制机构,由厅法制机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省政府法制机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核发统一编号→厅法制机构将统一编号告知起草处室→文件印发→厅门户网站公布。

    图解: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