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8-05-22 15:35
  • 来源: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各区县(市)旅游委(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甬党发〔2017〕64号),进一步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特制定《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宁波“名城名都”打造,以建设国际性休闲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营销主体的主力军作用,实施“深耕长三角、主攻大城市、统筹境内外”的市场营销战略,根据《关于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做大做强企业营销主体

    1.鼓励旅游经销商扩大对本地旅游产品的采购。年营收总额达5000万元的旅行社、OTA等各类旅游经销商购买本市客房、景区门票和餐饮的,其当年采购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对采购额超过上年部分(2017年度采购总额基数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3%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景区加大旅游营销力度。全市4A以上景区,对年度门禁人次量同比增长5%以上的,总人次排位前5名的景区分别予以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助;对年度门禁人次量在10万以上的景区按增幅前3名的分别予以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助。

    3.鼓励发展旅游市场合作组织。对列入市旅游主管部门担任指导单位的跨大市或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新兴旅游联盟、协会等组织并运营满一年,根据其当年度运营实绩,经申报考核排位前3名的,给予该组织或发起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二、推动开发旅游主题产品

    4.鼓励“旅游+”系列产品研发。鼓励旅游企业策划、推广具有原创性、体验性、市场潜力大的“旅游+”新业态和特色旅游线路,在大市范围跨区县(市)游览2个3A景区以上,停留2晚以上且当年新增过夜国内游客达5000人次、过夜入境游客达1000人次的新产品。经申报立项考核给予该新产品研发推广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旅行社大力开发入境旅游产品。年内组织境外来甬过夜游客达50000人天的旅行社,按其当年新增量给予港澳台地区游客10元/人次的补助,外国游客15元/人次的补助。

    6.鼓励旅行社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的旅游合作。对年内组织游客前往吉林延边、重庆万州、贵州新义、新疆库车、宁夏吴中等对口帮扶地区的旅行社,同时鼓励引进上述地区游客来甬过夜,年度组织达1000人次以上的按其组织总人次(引进人数按2:1计算)给予前5名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

    7.鼓励开发包机、包列、邮轮旅游产品。经申报立项对年内组织游客来甬旅游且过夜的,入境包机至少100人次过2晚,给予含往返3万元/次的补助;邮轮至少200人次,包列至少400人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发费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旅行社开发“百团千人游中东欧”产品。对中东欧风情旅游联盟成员单位,年内组织赴中东欧国家旅游和从中东欧国家引进来甬过夜人数达1000人次且比上年组织量递增15%以上,按其组织总人次(引进人数按5:1计算)给予前5名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9.鼓励旅行社加大都市旅游新业态产品的营销。对年内组织游客参加三江游船项目的旅行社,年组团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40元/人次进行补助。

    对年内组织游客观看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场地规模300人次以上,门市票价80元以上)的旅行社,年组团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10元/人次进行补助。

    三、积极拓宽旅游营销渠道

    10.鼓励建立线上营销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与大型OTA合作,为小微企业营销提供专业化服务。对符合考核条件被认定为一类(上线企业500家以上、在线营业额5000万以上)、二类(上线企业300家以上、在线营业额3000万以上)、三类(上线企业100家以上、在线营业额2000万以上)旅游营销公共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11.鼓励旅游企业线上推广营销。扶持本地在线营销企业和自媒体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营销宁波旅游产品,其中网络曝光量超3000万,给予10万元补助;网络曝光量小于3000万大于1000万,给予5万元补助。

    12.鼓励中远程客源拓展专业代理体系的建立。在中远程目标客源地市场设置国内旅游专卖店、入境旅游专卖店、会奖旅游专卖店和网络旅游OTA专卖店旅游营销代理体系,对专卖店实行目标管理和分级管理,对年度达到3A级、4A级、5A级专卖店(国内、会奖、网络)绩效指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入境旅游专卖店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补助。

    13.鼓励开设长三角区域宁波旅游直通车。开通长三角区域至区县(市)的旅游直通车专线,年度直通车开通100班以上(节假日及周末除外),年输送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三日游线路补助20万元,二日游线路(酒店+景点每人次消费额达200元以上)补助15万元,一日游线路(景点每人次消费额达100元以上)补助6万元。

    积极扶持宁波本地旅游集散专线进驻宁波旅游集散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内每开通运行一条新专线,年度开通100班以上(节假日及周末除外)、年输送客源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二日游线路(两个区县以上联线)补助15万元,一日游线路补助6万元。

    14.鼓励企业加入国际会奖旅游组织。对新加入国际专业会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ICCA、SITE、MPI)的企业,并在年度内积极通过国际组织渠道推广宁波会奖旅游的,经申报核准一次性给予第一年会费100%的补助。

    对委派本单位员工参加国际会奖从业证书课程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企业,经申报核准给予每家企业2人培训费100%的补助。

    四、加大旅游促销扶持力度

    15.鼓励企业参加各类旅游展会。旅游企业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团的各类境外专业旅游展会,展位费补助50%。对会奖旅游推广联盟成员的企业,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会奖旅游专业展会,展位费给予100%的补助。对获得境内外展会最佳(优秀)展台奖的给予补助1万元。对参加宁波国际旅游展的各区县(市)旅游形象展区,评为最佳组织及形象展示奖的分别补助2万元,评为优秀组织及形象展示奖的分别补助1万元。

    16.鼓励企业加大境内外媒体宣传。对酒店、景区等旅游企业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主题推广,给予其媒体广告宣传费50%的补助。

    17.鼓励旅游节事举办和推广。对于企业、村(社区)举办的旅游节事活动,根据组织情况及实际成效评定一、二、三类等级,分别给予一类、二类、三类旅游节事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宁波旅游节社会办节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18.鼓励各类旅游宣传品制作和投放。对纳入全市旅游宣传品年度制作计划的,按照宣传品的质量和影响力经评审后进行分类补助。对申报印刷费用补助的第一类宣传品按印刷费用的80%比例进行补助,第二类按60%的比例补助,第三类按40%的比例进行补助。

    对申报评优评先的宣传品根据形式创意、制作质量、推广情况等标准,按照纸质类和电子类,分别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

    19.鼓励酒店开拓会奖旅游市场。年会议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酒店,对其会议营业额超过上年部分(2017年会议营业额基数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5%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宁波市县两级政府或部门承办、接待的工作会议不纳入统计范围。

    20.鼓励酒店积极参加淡季市场推广活动。对以成本价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面向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淡季面向外地客源市场大规模推广活动的酒店,给予参与活动销售成交客房20元每间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项目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事宜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发的(甬旅字〔2014〕107号)即行废止。

    图解: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