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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广电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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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6 09:53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BC22-2017-0001

    宁波广电集团,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中心)、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为加强广播电视科技项目管理,推进广电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发挥广大广电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广电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5月26日

    宁波市广播电视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广播电视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广播电视系统开展科技评估、鉴定、验收、评奖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各播出机构、监测机构、网络公司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同时聘请部分外地高层次专家入库。

    第五条 依据广播电视行业特点,专家库细分为广播专家库、电视专家库、覆盖专家库、发展与监管专家库四个子库,按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种类不同分库使用。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广播电视领域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和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广播电视科技评估、鉴定、验收、评奖及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科技类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三)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四)在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领域学术团体中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在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和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进行。入库专家原则上向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宁波市广播电视科技专家库登记表》(见附件),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推荐。市外专家可由市级广播电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审定入库。

    市级广播电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入库与备案,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科技专家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未经同意,泄漏科技专家工作中有关需保密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应调整出库人员,通过专家所在单位和市级广播电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及时调整出库,维护在库高级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因违法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 专家出入库的工作审核、推荐、审查、备案各环节,实行责任制。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广播电视科技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广播电视科技评审等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凡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 实际科技工作中所需专家的遴选,采取随机抽取、指定以及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原则上都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遴选专家。随机抽取专家时,一次不能选全的,可再次随机抽取,直至满足需求为止。因工作需要需指定某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可采用指定方式邀请专家参与评审,邀请的专家必须是在库专家,且原则上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及其信息应及时更新。对在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有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专家进行综合评定,营造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氛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广播电视科技专家库登记表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

    图解:《宁波市广电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