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6-03-10 12:10
  • 来源: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财政厅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1日

                    浙江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向社会提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力争推出具有思想文化内涵和审美品格的影视剧。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保障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模式,推动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与培育社会化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加强采购信息公开,确保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加竞争,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  购买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购买主体。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承接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七)符合《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

    (八)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需在我省立项,但未正式公映或播出。

    第六条 购买内容。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影视产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制作服务,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公益性影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是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艺术导向,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更好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记录片、电影片及电影动画片的制作服务。

    第七条 购买标准。

    (一)注重原创。以增强影视剧剧本原创能力为目标,重点以影视剧为第一载体的原创作品。

    (二)现实题材。扶持现实题材创作、引导影视剧创作方向,提升现实题材影视剧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水准。

    (三)公益题材。体现公益导向,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农村、少儿、优秀传统文化等题材影视剧的倾斜。

    (四)注重结果。追求题材、剧本、完成片的一致性,剧本与成片内容基本相符。

    第八条 购买主体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的内容,具体包括:

    公益性影视产品主要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电影片及电影动画片。具体实施采购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产品的不同题材进行细化分类,按标段进行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民族宗教等事项,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事项,不得购买服务。

    第九条 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纳入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购买程序、方式 

    第十条 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科学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按项目特点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参与采购的承接主体进行谈判,并择优推荐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一般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业务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购买主体可自行选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将评审专家名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实施: 

    (一)制作采购文件。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及采购需求起草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需明确评审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规则、数量。

    (二)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或与各响应供应商进行磋商或谈判,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按不同产品种类分别择优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小组应在评审报告中重点载明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评估,及其产品、技术服务方案的优劣比较等评价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连同候选人的采购响应文件一并送购买主体确认。 

    (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的,总分值中价格分的权重控制在10-30%,因项目特殊,确需突破该区间的,应事先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确定的评审结果按政府采购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并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制作、发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对购买的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后,由购买主体负责起草购买服务合同文本,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按规进行公告。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项目实施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支付方式、事中监管方式、事后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预算安排和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购买主体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

    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不同形式,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五章  合同履约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完成后,承接主体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购买主体在收到承接主体履约完成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验收时,应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并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小组完成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合同载明的服务数量、质量等标准的履约情况。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在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果。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购买服务项目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图解:浙江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影视产品制作服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