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22-2014-0001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文物博物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5月9日
宁波市文物博物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为促进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市本级文物博物行业中从事考古、文物博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交流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首次确认条件
(一)文物博物相近或相关专业毕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初定文物博物助理馆员资格。
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文物博物相近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定文物博物管理员资格。
四、正常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及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专毕业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管理员资格:
1.具备中专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不具备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不满4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者(其中前2项中至少具备1项),可破格申报文物博物助理馆员资格。
1.县级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工作表现优良,最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1年为“优秀”等次。
4.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15年。
六、转评条件
原已取得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要转评文物博物专业的人员,必须在新的工作岗位试聘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按本申报条件申报推荐转系列评审。
申报高一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时,转评前后任同一级职务时间可相加计算,但转评后任现职时间需满1年。
七、本申报条件有关特定解释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课题、项目等专业成果的责任人均限于独著、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可放宽到第二作者。
(二)科研或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系指个人排名列前三名的成员。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四)条件中所述“县级”包括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和本数。
(六)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为准。
(七)文物博物相近或相关专业指历史学、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民族学、文献学、中文等专业。
八、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文物博物系列初级申报条件。
九、本申报条件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十、本申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