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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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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31 16:09
  •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以及市历史文化名城与遗产保护工作暨市名城保护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科学保护利用,彰显独特的文化魅力,加快“四好示范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正处在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面临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面临挑战。在城乡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历史文化资源整体保护,保存城乡文化记忆,深度挖掘历史文化底蕴,保护好每一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遗存,促进历史建筑风貌与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相协调,建设底蕴深厚、开放包容、特色彰显的“宁波人民更加引以为豪的美丽家园”。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是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重要的文化软实力,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是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具有7000多年文明史的“河姆渡文化”的发祥地和浙东文化摇篮,历史名人众多、历史遗存丰富、文化价值很高。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利于展示我市丰厚的文化内涵和底蕴,有利于提升宁波的知名度、美誉度,有利于提升市民的认同感、自豪感。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是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改善民生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房屋质量和环境卫生都亟需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房屋年久失修,生活缺少相应配套,居民改善生活的愿望强烈。要求通过渐进式更新,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焕发新活力、增添新魅力,从而使保护工作与民生改善有机统一起来。

      近年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资源保护体系逐步建立、保护规划逐步覆盖、保护方式逐步完善、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架构和法规体系逐步构建。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困难,与宁波的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和社会各界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认识有待提高、保护机制有待完善、要素保障有待落实、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力度有待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仍存在破坏趋势等。这些都迫切需要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力度,把传承历史文化、提升文化魅力作为宁波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守“以人为本、科学保护、内涵发展、相得益彰”的保护工作理念,以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乡历史文脉为总体目标,以改善民生和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五大体系”,即完善组织领导体系、资源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体系、保护实施体系和工作保障体系。通过实施最科学的保护规划,执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采取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彰显宁波“四明山水,千年港城”的特色优势,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水平,把宁波建设成为文化特质突出、更有品位更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统筹工作体系。完善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的作用,通过市名城委年度全体会议形式布置落实保护工作任务,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通过专题会议形式研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通过专家咨询和特别论证会议制度,对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各县(市)区要建立保护管理机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与各地保护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工作网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计划备案制度,加强与各县(市)区工作的互动交流,为各县(市)区的保护工作提供  指导服务。《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施行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建立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做好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文化价值挖掘。将符合申报条件、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和历史村镇纳入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体系中,重点推动余姚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鄞州区鄞江镇、奉化市溪口镇、余姚市临山镇等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组织优秀市级历史文化名村参与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申报,组织特色、传统村落参加第三批国家级传统村落评选。

      全面推进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共同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保护名录。

      开展公布对象的挂牌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挂牌工作。通过挂牌公示保护级别、保护内容、保护范围,方便群众自发地保护和监督。

      启动建立保护名录制度。由市名城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配合,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普查、确认、建库、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将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等纳入保护名录。

      3.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层面,今年基本完成《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层面,市本级要完成月湖、秀水街、伏跗室永寿街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工作;余姚要开展武胜门、府前路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层面,石浦镇、鸣鹤镇、慈城镇等尚未报省政府批准保护规划的今年要完成报批工作。历史文化名村层面,对第一批10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启动第二批17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完成所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另外,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中应增加消防规划专篇,从规划层面提出消防安全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在历史建筑普查结果公布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工作。

      4.探索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的保护与利用模式。改进并完善保护模式。保护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兼顾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整体功能的提升,避免以旧城改造、商业化运作替代保护的方式,探索规划引领下的小规模、渐进式的整治、保护模式,改善人居环境,展现历史文化魅力,走出一条具有宁波特色、城乡建设品质提升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紧密结合的新型发展道路。继续推进月湖西区保护工程,实质启动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名镇。结合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打造,实施一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项目。

      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试点和示范工作。拥有历史文化名村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作为保护行动试点,进行整体保护和综合整治,在全市范围内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创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更新机制。严格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保护要求,开展保护与整治工作。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保持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采用征收房屋或者征收集体土地的方式大批量迁移居民。核心保护区内建筑的征收要履行规划行政许可。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维护修缮方式,可以通过市场收购方式收归国有或集体后维护修缮,或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鼓励业主出资维修,也可以在建立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市场规则后,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二)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多元筹措机制。切实加强公共财政对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由市名城办牵头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3年专项行动,3年内市财政每年投入5000万元保护资金,重点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及濒危历史建筑保护与修缮等。探索市场化保护利用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按照原有资金渠道,整合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等资金,重点向历史文化名村倾斜。积极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全面推进多元化保护,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文、资源、生态潜力,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教育、经济、社会功能。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金申请、监督和管理制度。

      (三)完善集约节约的用地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住宅等,以及因人口增长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农户进行异地搬迁安置,本着引导人口转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安排好异地安置建设用地指标,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腾出空间。根据省政府要求,对需改造建设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须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住房困难的农户建房,确保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已列入农房“两改”等试点并已享受过类似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县(市)区政府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要优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用地予以倾斜和保障。

      (四)健全和谐共生的融合发展机制。统筹考虑历史与现代、保护与利用、文化与经济的协调,研究探索符合地方特色的融合发展新路径,延续历史文化脉络,丰富历史文化内涵,提升城乡建设品位,使保护工作更多地惠及百姓、保护成果为社会共享。积极探索文物和历史建筑展示利用方式,赋予文物和历史建筑新的生命力,使其成为宁波深厚文化底蕴的展示载体。市名城办要会同文物等部门积极借鉴国内外文物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机制,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政策,制定规则,整合资源,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创新全方位的动态监管机制。市名城办要会同文物等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对”等方式,对保护工作实施跟踪监测。实行巡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整合社会各方监督资源,依法对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工作监督和民主评议,调动各方参与保护管理的积极性。对不按保护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损毁和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历史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形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保护工作“五纳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各级领导要当好“守门员”,带头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内容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市名城委的议事协调职能,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县(市)区,要抓紧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重要事项的论证讨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财政、国土、农办、水利、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障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创新工作方式,统一工作目标,提出政策措施。

      (二)强化保障,优化队伍。培育本土规划设计、古建设计、古建施工等队伍,提供项目实践机会,打造一支熟悉宁波本地历史文化、乡土风情、建筑风格和传统工艺的设计、施工队伍,为宁波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传承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充分整合利用各项智力资源,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建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会。各地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设计单位的交流咨询,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专项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利用意识。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专业微博和微信平台,传递各地保护工作资讯,及时交流沟通工作经验。组织编撰宁波乡土教材,结合实地参观,开展爱国爱家乡教育活动。以名城日宣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游、乡土教育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我市历史人文资源,增强市民文化自豪感,提高公众对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逐步引导全社会形成参与、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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