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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4-12-31 15:33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22-2014-0003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1日

      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和专业指导,全面提升民办博物馆的办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宁波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安排。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资助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陈列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对外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民办博物馆规范标准创建和文化惠民项目补助。

      第六条  扶持资金鼓励民办博物馆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办馆水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从基础设施、综合管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等方面确定民办博物馆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星级民办博物馆创建工作。

      积极鼓励、优先扶持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性、地域特色或填补某领域空白的,以及管理运行有创新的民办博物馆。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经创建评估确认相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至三星级民办博物馆。

      根据《宁波市民办博物馆星级评估细则(试行)》计分,一星级民办博物馆须达到总分150分以上;二星级民办博物馆须达到总分200分以上;三星级民办博物馆须达到总分300分以上。

      第八条  星级创建工作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对相应星级的民办博物馆,给予经费补助。其中一星级民办博物馆补助10万元,二星级民办博物馆补助20万元,三星级民办博物馆补助30万元。

      第九条  已定级的民办博物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后确认其晋升星级的,可获得高一星级的经费补助。

      复核合格的,保留其原有星级,可再次获得原有星级的经费补助。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给予补助。整改不力的,降级或撤销其原有星级。

      第十条  民办博物馆举办面向公众的临时展览、知识培训、主题讲座、文化服务等文化惠民项目的,可以通过申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每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民办博物馆每年申报获取补助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违反《文物保护法》等规定,被文物部门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博物馆年检的;

      (三)上年度发生观众举报投诉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宁波市民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房产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受理由县(市)区申报的民办博物馆资助申请项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协会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经公示后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年对受补助的民办博物馆进行绩效评价。受补助的民办博物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补助的重要依据。

      受补助单位有虚报补助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补助申请、追回补助款项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