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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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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5-30 14:33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为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本市图书、资料行业中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和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高校图书馆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二、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首次确认条件

        图书、资料相近或相关专业毕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初定图书、资料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其中国外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认定。

        四、正常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图书、资料相近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2年以上。

        4、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五、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馆员不满4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者(其中前3项中至少具备1项),可破格申报图书、资料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县级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本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并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4、工作表现优良,在助理馆员任期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2次以上。

        5、工作钻研创新,完成所从事岗位中的工作革新一项,成效明显。

        6、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20年。

        六、转评条件

        原已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要转评图书、资料专业的人员,必须在新的工作岗位试聘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按本申报条件申报推荐转系列评审。

        申报高一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时,转评前后任同一级职务时间可相加计算,但转评后任现职时间需满1年。

        七、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三)考核等次要求

        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八、本申报条件有关特定解释

        1、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课题、项目等专业成果的责任人均限于独著、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

        2、科研或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系指个人排名列前3名的成员。

        3、条件中所述“县级”包括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4、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和本数。

        5、“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指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业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6、图书、资料相近或相关专业指图书馆、情报、档案、编辑出版、信息管理、文献、中文等专业。

        九、市图书、资料系列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图书、资料系列初级申报条件。

        十、本申报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一、本申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