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上午,宁波海关罚没文物移交仪式在宁波博物院举行,宁波海关副关长孙向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二级巡视员韩小寅、宁波博物院院长王力军以及宁波海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博物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移交仪式并参观成果展示。
本次宁波海关依法移交的26件/套(共计38件)文物是宁波博物院2020年成立以来接收的首批罚没移交文物,涵盖木器、瓷器、铜器、锡器、竹骨麻将、书法和刺绣作品等多种门类,年代主要集中在20世纪,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在丰富宁波博物院院藏文物的同时,具有积极的社会教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近年来,随着对文物保护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文物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一件件文物“回家”的背后,凝聚着海关履行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深入开展打私行动的决心和力量;一件件“回家”的文物,见证了我市文物和海关两大部门通力合作建设文物保护长效机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为进一步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宁波博物院对本次接收的罚没移交文物进行了集中展示。宁波博物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罚没文物展示,让公众体会到文物保护的艰辛和不易,引导其自觉加入保护文物的神圣行列,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注入源源不竭的文化力量。
【相关链接】:文物出境审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二)允许出境文物须办文物出境许可。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2007年,海关总署开始执行新出境文物审核标准,标志着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新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规定: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从审核类别上看,有化石、建筑物的实物资料、绘画书法、碑帖拓片、雕塑、铭刻、图书文献、钱币、舆服、器具、民俗用品、文具、戏剧曲艺用品、工艺美术品、邮品、少数民族文物等16大类127项规定。从近年来宁波海关查验出境的情况看,最会 “越线”的就是建筑物的实物资料、器具、民俗用品、文具、工艺美术品等大类。
(宁波博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