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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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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3 10:26
  •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宁波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英文译名是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OF NINGBO CULTURAL MARKET。宁波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队)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53号。

    第三条  市文化执法队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直属机构,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文化执法队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补助。

    第五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主要职责

    市文化执法队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一)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本级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受理文化市场领域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五)研究制定全市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执法、集中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有关工作。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八)承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七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文化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市委要求,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市文化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文化执法队党组织负责人,并提出队长、副队长建议人选;

    (三)审核市文化执法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文化执法队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市文化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文化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文化执法队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文化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文化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  市文化执法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市文化执法队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文化执法队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市文化执法队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市文化执法队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市文化执法队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部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文化执法队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文化执法队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市文化执法队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文化执法队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市文化执法队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市文化执法队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管理层由党支部书记、委员和队长、副队长组成。建立党支部会议、队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支部会议、队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负责市文化执法队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文化执法队信息披露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文化执法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支部会议、队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市文化执法队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队长作为市文化执法队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执法队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分别为:办公室、法制监督处、执法一处、执法二处、执法三处、执法四处。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执法队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执法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文化执法队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文化执法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市文化执法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队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市文化执法队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市文化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市文化执法队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市文化执法队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市文化执法队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执法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单位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市文化执法队基本情况;

    (二)市文化执法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市文化执法队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执法队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市文化执法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执法队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执法队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干部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队长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市文化执法队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文化执法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三十六条  市文化执法队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市文化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市文化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文化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文化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市文化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