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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旅游休闲街区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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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18 14:12
  • 来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休闲街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行业标准,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浙江印记鲜亮的旅游休闲街区,发展城市旅游休闲,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认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基本原则

    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认定、属地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认定。

    (二)基本条件

    1.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把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传播正能量,遵守社会道德与秩序。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控。

    2.贯彻《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方案科学合理,思路清晰,项目化、清单化推进成效明显。

    3.坚持“一街一特色,一街一韵味”理念,突出历史味、文化味、地方味和生活味,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集成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人民群众旅游的获得感、幸福感。

    4.坚持文化为魂,强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展示,突出文化创新转化和有机利用,注重主客共享,文旅商资源有机联动、集约利用,休闲体验丰富多样,倡导文明旅游、绿色消费。

    5.总体规模和建设体量适中,具有明确的范围,街区空间布局合理,区域联动发展良好。

    6.管理主体明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相应的创建和管理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权责清晰明确。

    7.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安全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到位,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

    8.街区经营开放三年以上。

    二、认定程序

    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培育创建和验收认定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创建要求

    1.自愿申报。由街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创建申请,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提交《浙江省旅游休闲街区申请报告书》和创建工作方案(拟申报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应提供创建规划)。

    2.创建审核。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方案论证后公布创建名单。

    (二)验收认定

    1.申请验收。原则上经过为期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培育,申报单位根据创建成效开展自查自评,达到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

    2.市级初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评后提出书面申请。

    3.省级验收。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以专家、游客、本地居民等多方参与的方式,组织现场验收认定,验收原则上一年一次。

    4.社会公示。通过省级验收的,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

    5.正式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公布。在此基础上,每年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三、日常管理

    (一)强化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建立专家队伍,推动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督、商务、卫健、属地街道的职能和责任清晰明确,各司其职,形成旅游休闲街区齐抓共管、综合联动的格局。

    (二)动态管理。参考文化和旅游部其他文旅品牌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轮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警告,并予以限期整改六个月。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浙江省旅游休闲街区”的称号。已认定街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旅游休闲街区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政策保障。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建设与全域旅游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省文旅融合试验区、省景区城(镇)创建、省高品质步行街建设等工作有机衔接,纳入评价体系,联动开展。对创建成功的县(市、区)优先予以旅游专项资金等方面支持。

    图解:浙江省旅游休闲街区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