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工作水平,推动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规范有效运行,促进各单位、各处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按照《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对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系服务,对各单位、各处室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本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局党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题会议,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副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研究提出全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措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工作意见。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各处室负责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参加,部署安全生产重要专题事项,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培训业务知识等。
第五条 结合全市年度文化工作会议,组织举行与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仪式。
第三章 问询制度
第六条 工作问询是指对各单位、各处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重要事项进行了解,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工作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工作问询通常以履职报告、台账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问询通报由局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安全整改事项的部门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章 预警制度
第八条 预警通报。局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各单位、各处室发出预警通报:
(一)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作出预警的;
(二)本市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上级督查发现存在比较严重安全问题的;
(六)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需要警示通报的事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单位,应于次季度首月8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书面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日前报送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各处室生产安全事故、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处室每年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报告重要工作信息。
第六章 督查制度
第十二条 督查分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的督查;根据行业领域安全专项保障需要,各处室负责对全市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每年组织督查不少于4次。各单位对本单位、本行业领域每年组织自查自纠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督查时间。上级部署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其他行业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或安全风险隐患比较突出时应安排督查。
第十四条 督查组织。督查前应制定督查方案,确定督查对象、督查重点、督查组织及工作要求。局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通常由局领导任组长,各处室相关人员任联络员,根据需要抽调各单位相关人员,邀请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督查方法。一般通过书面了解、听取汇报、询问情况、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通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查工作应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形象记录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督查处置。抽查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现场责令纠正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相关执法文书限期整改,或抄告相关行政部门。督查组应详细记录督查情况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查意见。督查工作结束后,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总情况,并视情发出督查通报。
第十七条 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督查时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各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不得消极应付和妨碍干扰。
第十八条 对上级交办、本级发现、群众举报等关于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实施工作督办。
第十九条 工作督办通常以书面方式进行,经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发出《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单》,被督办单位应按督办要求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处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关于安全生产报告、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情况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