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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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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8 15:08
  • 来源:宁波市旅游局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ZJBC37-2011-0004

    各县(市)、区旅游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全市休闲旅游新业态发展情况,为近一步做好专项休闲旅游基地建设工作,市基地办对新增的4类专项休闲旅游基地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并形成《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基地办于2008年8月24日印发的《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甬旅字〔201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6号)文件精神,以休闲旅游基地建设为抓手,促进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推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休闲旅游基地,是指具备满足某种专项休闲旅游活动进行所必须的设施和服务,具有相当市场影响力的休闲旅游目的地,包括并不止于海洋游钓、徒步运动、自行车、自驾车、露营地、滑翔伞、特色街区、古村落等各种类型。

    第三条  宁波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将向符合规定标准的单位授予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标牌和证书。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要把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旅游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性工作,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专项休闲旅游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是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本地区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初期审查、上报工作。基地所在政府(管理机构)负责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业务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慎重认定、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认定命名一批。 

    第二章 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休闲旅游基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适合开展某类专项休闲旅游活动的特殊资源,自然风光优美或历史底蕴深厚,生态环境良好,对外交通便捷。

    (二)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标牌系统等基础设施完备,并可以提供适当的住宿及餐饮接待服务。

    (三)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备信息咨询、游客接待、设施维护等基本功能,并具有自用或者可以快速调用的应急救助设备和人员。

    (四)有偿经营较高风险的休闲旅游项目必须提供专项技能培训和安全警示教育,服务报价应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五)基地所提供的专项休闲旅游活动必须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并纳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市场营销计划。

    第七条  不同类型的专项休闲旅游基地应同时还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海洋游钓休闲旅游基地

    1、应保证开展游钓活动需要的可钓品种在10种以上。

    2、应保证有良好生态的水域环境和具备一定管理条件的陆岛环境,对专业游钓者的活动距离有一定限定。

    3、至少应具备近海船钓、深海船钓、矶钓、岸钓、滩钓、筏钓等游钓方式其中的三种以上,对每种游钓方式都应划定区域并配备必要设施。

    4、凡游钓客上下的始发码头应具备休闲船只全天候靠泊条件,暂不具备专用码头条件的,应有兼用码头。

    5、游钓船须纳入海事、渔监等各自对应的管理序列进行统一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

    6、实施资源环境保护措施,划定禁钓区域,按照地方保护品种目录执行各种鱼类的可钓标准。

    (二)徒步运动休闲旅游基地

    1、应具备专用的游步道,并途径自然山地、村庄,生态多样化程度高,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融合。

    2、游步道长度应大于10公里,主路宽度大于60厘米,两侧有不小于30厘米的缓冲带,建有必要的排水设施,每500米坡度小于25度的游步道比例不低于90%,危险路段应有明显标识。游步道路面强调原有地形和素材,尽量减少人工干预。

    3、具备统一标准的标识标牌系统,颜色、形状和位置的设置醒目,标有明显的系统编码,并具有夜光功能。

    4、配备途中补给点,并能提供饮水、食物和简易药品,游步道中任何一点到最近的途中补给站距离不得超过3公里。

    5、当地政府(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每公里每年不少于1000元的维护经费,并委托专人落实维护工作。

    6、必要路段应设置一定的救援设施,发生山难、溺水、受伤等紧急事件时可提供现场简易急救。

    (三)自行车运动休闲旅游基地

    1、应具备自行车专用道,能适应多种形态的自行车运动休闲需要,并尽量串联周边各类自然、人文景点,最大限度的展现最优景观。

    2、自行车专用道单向宽度不少于1.5米,双向宽度应达到3米,局部因地理环境所限可为2米,实现人车分道,具备清晰明确的路线标志,避免过多机动车辆进出干扰,宜形成环形线路。

    3、每隔10-15公里应设置1处驿站,并能提供自行车租赁、修理、换乘以及咨询、通讯和饮水、食物补给等服务,至少有1处中心驿站,并具有车辆调度、紧急救援、沐浴休息等多种功能。

    4、驿站应配备适合本地区休闲运动形态的不同类型的自行车,自行车配备数量应能够满足旅游旺季时期的客流量,每个驿站应不少于20辆自行车。

    5、当地政府(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每公里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维护经费,并委托专人落实维护工作。

    6、必要路段应设置一定的救援设施,发生山难、溺水、受伤等紧急事件时可提供现场简易急救。

    (四)自驾车休闲旅游基地

    1、毗邻适宜开展自驾车旅游活动的交通线路,并与周边的旅游景区(点)相互呼应。

    2、距基地2公里内的各个分道口设立交通指引标识,并标明实际路程和行驶方向。

    3、应具备大型停车场,提供包括家用轿车和房车在内的多种类型的停车泊位,停车场面积与周边环境和接待容量相适应,停车位的平均利用率不低于70%。

    4、应配套建有休闲营区,选址相对安全,地面平整干燥,可铺设草坪或设立地台,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明显的区域分隔,与停车区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分钟。

    5、休闲营区应配备专用的安全取火、外接电源、夜晚照明路灯、洁净水供应和公共卫生设施等配套设施,并设置5项以上户外休闲活动设施。

    6、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能够提供车辆加油、维修、租赁、理赔等服务。

    (五)露营地休闲旅游基地

    1、营区自然风景优美,环境良好,绿化覆盖率达到80%,人工建筑、娱乐设施与整体环境相互融合、协调一致,能同时容纳200顶帐篷或500人露营。

    2、包括房车露营、自驾车露营以及徒步露营等不同类别,营地的选型和配比适合客源市场需求,且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3、营地入口或中央位置应设置管理服务中心,能够为露营者提供帐篷、睡袋、灯具、烤炉、餐具等一系列露营所需物品的租赁服务。

    4、配备露营生活必须的基本服务设施,包括供水、排污、供电、洗浴、厕所和垃圾处理,并能够为露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卫生医疗、安全保卫及车辆补给或维修服务。

    5、营地管理机构应至少与1家户外运动俱乐部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能定期组织相关露营活动。

    6、营区应提供3种以上户外休闲活动,配备专用设施,提供相应服务。

    (六)滑翔伞休闲旅游基地

    1、基地选址合理,地理位置、山体形状、海拔高度及气候条件均适宜开展滑翔伞运动。

    2、起飞场地为平顶方山,宽敞平整,起飞方向有利于助飞和起跳的小坡(坡度介于30~60度之间),场地由草坪覆盖并无危及安全和影响起飞的障碍物,留有多名飞行员起飞准备或重新起飞的安全备份距离。

    3、山下降落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安全的高压线、高大建筑物、烟囱、厂矿等障碍物,便于人员降落和伞具回收。

    4、从山上起飞场地至山下降落场地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和完备的通讯设施,能够保障飞行员和器材的运输及相互联系。

    5、基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装备和保护装备,包括滑翔伞伞具、GPS、对话机、头盔、飞行鞋、飞行服、墨镜和防护手套等。

    6、驻基地俱乐部应配备一定数量和资质的教练员,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制订完善的制度保障,并组织一定频次的滑翔活动。

    (七)特色街区休闲旅游基地

    1、具有明确的区域边界和明显的街巷格局,主要街道的长度不短于200米,巷道个数不少于3个,特色街区的占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2、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文化风貌,同周边街区之间具有明显差异,休闲功能定位明确,休闲服务特色鲜明,配有灯光夜景,适于开展夜间游览和休闲活动。

    3、具有游览、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若干功能,形式多样、风格独特,有开放式的文化、娱乐设施,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

    4、具有协调、整洁、美观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提供游客咨询服务,并在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置设施分布示意图。

    5、街区可进入性良好,内外交通管理有序,100米内设有公共交通站点,主要出入口200米内设置专用停车场地,街区内部宜于步行,禁止机动车通行。

    6、街区各类商家店铺依法经营,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不卖伪劣假货,不强买强卖,营业时间相对固定并公示。

    (八)古村落休闲旅游基地

    1、地处秀美的自然山水环境之中,具有恬静的带有原始风味的田园风光,村容村貌整洁优美。

    2、历史传承悠久深厚,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3、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等遗迹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并配有介绍铭牌。

    4、保有一定体量的民居与村民,民风淳朴自然,具有浓郁的地方传统民俗。

    5、具有较好的交通通达性,能够在古村外围提供一定的交通配套设施,但不破坏古村落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6、能够提供一定形式的游览和休闲活动,活动内容和形式与古村落的整体风格保持协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由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宁波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申报表》,经当地旅游局初步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基地办。

    第九条  根据申报材料,市基地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将评定意见上报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由市基地办经公示后上报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市基地办对专项休闲旅游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1次复核,对不再具备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资格的,将予以摘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其他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类型,市基地办将适时对认定标准进行补充,补充内容视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基地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